您现在的位置: 浙江招生信息网 >> 高考 >> 高考提醒 >> 新闻正文  
解读高考试卷引用记者文章未署名为何没侵权

http://www.zjzsw.com      2007-11-29      北京晚报      

  法院认为 考试中心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可以不经许可 不支付报酬

  发现4年前的高考(Q吧)语文试卷 使用自己曾发表的文章 但没有署名 一央视记者索赔2000元———

  央视记者发现自己的文章上

  了高考语文试卷却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院。

  上午(系28日,下同),海淀法院公布,这起全国首例因高考试卷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日前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不构成侵权,驳回记者胡浩波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今年39岁的胡浩波是中央电视台一名记者。

  2007年5月,胡浩波在一次上网中发现,2003年全国高考语文考卷中引用了他在1996年发表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试卷对该文作了增删和调整后加以使用,但并未为他署名。

  胡浩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胡浩波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另外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胡浩波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确认胡浩波是上述高考试卷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所涉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解读

  著作权 考试中心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而是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修改权 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出题者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署名权 为作者署名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也有文章不署名的惯例。故教育部考试中心不构成侵权。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浙江招生信息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参考,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浙江招生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浙江招生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浙江招生信息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名师指导:高考复习做模拟试题
2008年申城高考高招提前规划
专家提醒:考生应慎用“早产”
教育部:高考改革在推进 31个省
语文复习:高分不是难题做出来
成功在于坚持 给高考失去动力的
英语复习:高考英语阅读理解应
高考作文练习:80道精选作文题
浙江07高招新政权威解读 专家教
专家支招:知分填志愿 你真的准
清华网校:响应两会号召 促进教
高考生物复习:构建知识网络 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