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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http://www.zjzsw.com      2008-3-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有关办学机构: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06〕239号)规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发布前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是指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和远程网络教育机构等办学主体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所制订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以及其他各类招生广告(以下统称招生广告)。它是高校或办学机构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各高校(办学机构)要高度重视招生广告的制订和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各项规定。学校主要领导要对本校招生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依法规范制订、公布和执行招生广告。高校(办学机构)要通过本校网站和其他合法渠道,及时向社会、考生公布招生广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招生广告和各类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闪烁其辞,不含糊其词,不随意承诺。坚决避免校名、计划、学制、文凭、录取规则、程序等主要内容表述模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格式不规范甚至与招生政策相违背等现象的发生。
     三、各独立学院在招生广告中要注明“按培养成本收费,发独立学院文凭,请考生慎重选择”的醒目提示,以提醒考生根据家庭经济承受力谨慎选报。
     四、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发布前须填写《浙江省刊登(播放)招生广告审核表》(见附件),经高校(办学机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审核。我院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凡未经我院审核同意,擅自发布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的高校或办学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我院联系电话:0571-88907507,传真:0571-88908531、88908533,电子邮箱:xp@zjzs.netzcr@zjzk.cnzjl@zjzs.net。  

     附件:浙江省刊登(播放)招生广告审核表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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